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原告 劉信祥 被告 蔡惟新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林柏泓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