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平賀 債務人 吳明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104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編││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號││(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本金金額│表二之利率計算,其中│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103年11月9日至103年12│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新臺幣)│月9日按利率年息百分之│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一點五計算之。)│,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001│250,000元│103年11月9日│103年12月10日││││││└──┴────────────┴───────────┴─────────────┘┌─────────────────────────────────────────┐│附表二:利率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2.956%│3.2516│逾期六個月以內者。│├──┼──────────┼──────────┼────────────────┤│002│2.956%│3.5472│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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