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18號原告丙○○
號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