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 郭芳圻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
⒈聲請人具狀陳報目前於第三人 謝隆村 處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
約18,000元等語,惟第三人謝隆村於100年9月30日函覆本院並無雇用聲請人(參附件)。請聲請人具實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⒉請 陳明 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
計畫如何?每月可償還之債務金額為若干?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及還款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