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號
聲請人乙○○
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恆安 律師
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