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號

聲請人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置人A(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B(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4年5月18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少年A之父母於民國00年間離異,約定由其父親B擔任親權人,B曾委託○○市社會局安置A,000年0月接回A並搬至屏東,後續因A身上有不明傷勢,聲請人於000年間緊急安置A,經家庭重整後A於000年底結束安置返家。聲請人於113年0月00日接獲通報,B於113年0 月00日晚間因使用手機一事持○○及○○打傷A,113年0 月00日,A被B尋獲帶回並以言語威脅,A因擔心遭處罰而再次逃跑、躲藏於○○過夜。113年0月00日,A因傷勢疼痛、肚子餓,自行前往家扶中心求助,聲請人於113年0 月00日緊急安置A,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000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4年2 月18日。自A安置後,B對於A後續照顧規劃及安排態度消極,且自113年0月起行蹤不明,聲請人將提起停止親權改定監護之聲請,以維護A相關權益。A之母親表示無力扶養照顧A,僅能與A進行親子會面聯繫親情,113年共完成2 次親子會面,嗣因其身體狀況不佳而未安排親子會面,且其接受○○手術復原期需半年以上,暫時無法繼續安排親子會面。A同意配合安置,安置期間生活自理能力及自我保護意識提升,就學及生活作息大致穩定。綜上,A親屬資源薄弱,保護能力不足,B行蹤不明且暫時難以改變及調整親子管教模式,評估A仍有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為維護A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護字第000 號裁定、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等資料為證,而本院審酌A之家庭保護功能不足,B對A有諸多不當行為,且未能提供A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現以行蹤不明,又無其他適當之人可協助照顧A,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7號)

A 乙○○ 民國00年00月0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縣○○市○○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丁○○

      住○○縣○○市○○路000號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市○○區○○路000號

      住○○縣○○市○○路000巷0之0號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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