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邱瀚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酈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叁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