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267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267號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惟查該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裁定終結,聲請人於同年9月8日始聲請該事件承辦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蕭錫証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