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554號

原告忠孝財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訴訟代理人 謝承學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 劉緬惠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隨時具狀陳報。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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