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十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而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