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揚川耀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 李雲甄 原名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