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迎風不染塵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己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