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原告黑蒂. 貝林
鍾楚禾 鍾勝宏 金妤萱 金仙女 金俊熙 上一人 金治雄 法定代理人 邱美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人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參加人 李若玲
李延杰 李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若玲、李延杰、李林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緣參加人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不服花蓮縣政府將附表所示原住民保留地,准予原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之處分(各依附表所示序號稱為原處分
一、原處分二、原處分三、原處分四、原處分五,並合稱原處分)而提起訴願,經被告以民國111年7月29日原民訴字第1110039738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即花蓮縣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獲有利裁判,提起訴願之參加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林淑婷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何閣梅附表序號原處分日期、文號處分要旨關係文號及關係人1109年4月15日花蓮縣政府府原地字第1090069215號花蓮縣○○鄉○○○段110-2、111-1、112-1地號等3筆原住民保留地,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秀林鄉公所109年4月9日秀鄉經字第1090008110號函原告鍾勝宏2109年4月16日花蓮縣政府府原地字第1090069984號花蓮縣○○鄉○○○段106-6、108-7地號等2筆原住民保留地,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秀林鄉公所109年4月9日秀鄉經字第1090008109號函原告黑蒂.貝林3109年4月24日花蓮縣政府府原地字第1090072785號花蓮縣○○鄉○○○段106-2、106-3、106-4、106-5、106-7、106-8、109-3地號、碧綠段143-1地號等8筆原住民保留地,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秀林鄉公所109年4月9日秀鄉經字第1090008108號函原告鍾楚禾4109年4月24日花蓮縣政府府原地字第1090074227號花蓮縣○○鄉○○○段106-9、106-11、106-12、108-6地號等4筆原住民保留地,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秀林鄉公所109年4月10日秀鄉經字第1090008113號函原告金妤萱5109年4月28日花蓮縣政府府原地字第1090074014號花蓮縣○○鄉○○○段106-10(2分之1)、109-4(2分之1)、110-1地號、碧綠段148-3地號等4筆原住民保留地,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未滿5年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秀林鄉公所109年4月10日秀鄉經字第1090008136號函原告金俊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