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六、一四三六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二O三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叄年。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均沒收。
事實
一、己○○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己○○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以上不構成累犯)。其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內灌製之歌曲,分別係詞曲著作權人授權由 滾石 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華納 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福茂 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科藝百代 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豐華 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艾迴 股份有限公司、 魔岩 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博得曼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等十一家公司)、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下稱新點子公司)及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信公司)所錄製發行之歌曲,係上開滾石等十一家公司、新點子公司、大信公司享有發行、製作、銷售、出租等著作權能之錄音著作,竟基於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在台北縣三重或五股交流道下,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柯姓成年男子,以每片光碟片新台幣(下同)四十元之價格,購入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同意使用或授權重製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再以每片五十至一百元價格,在台北縣、市各地擺攤陳列,販售予不特定顧客,侵害上開公司之錄音著作財產權,並賴以維生。嗣經警(一)、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一時許,在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三巷四號湖光市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二)、於九十年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基隆市○○區○○路安樂市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於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台北市○○區○○街○○○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
二、案經滾石等十一家公司、大信公司、新點子公司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同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坦承於右揭時地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事實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丁○○、丙○○、 陳信義 、乙○○、庚○○、戊○○於警訊及偵審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所提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在卷可資佐憑,復有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CD光碟片扣案可稽。又按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罪,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五一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八日被查獲止,長期於台北縣、市各地之夜市,以販賣盜版之CD光碟片維生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詳九十年度偵字第二O三二號卷第十九頁)及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詳本院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訊問筆錄),其顯係基於常業之犯意為之,至為灼然。被告否認係常業犯,洵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己○○明知前開音樂光碟片、錄音帶為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而出售給不特定之顧客,並以之為常業,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罪為常業之罪。又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部分(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六七號、九十年偵字第二0三二號),與已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己○○前有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販售之盜版光碟片數量甚多,嚴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又以: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初起即基於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在台北縣、市各地販賣盜版CD光碟片,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路新生巷十五號一樓查獲販賣盜版光碟片,並扣得盜版光碟片一千二百三十一片,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惟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刑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犯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固亦均應適用,但此種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亦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若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能及,檢察官或自訴人如就此部發生之事實依法起訴,既不在曾經確定判決之範圍以內,即係另一犯罪問題,受訴法院仍應分別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三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五七八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為常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O八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查本件被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宣示判決前所為販賣盜版CD光碟片之犯行,為前開常業犯行之一部,屬實質上一罪,為同一案件,應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舞曲大帝國盜版光碟片上使用「舞曲大帝國MAXIKINDOM」之名稱、CD產品封面之圖形著作,係新點子公司取得註冊商標之文字,被告販賣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使用或授權重製之盜版CD光碟片,同時涉有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訊之被告己○○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僅知所販賣的舞曲大帝國之卡通樂園、舞曲大帝國之無敵超強舞霸天碟是盜版音樂光碟片,並不知封面上有新點子公司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註冊圖樣等語。經查,被告僅係國中畢業,其固知所販賣之音樂光碟片係盜版,惟其能否知悉所販售之音樂光碟片封面上有他人註冊之商標圖樣?尚非無疑。且觀諸被告多次販售盜版音樂光碟片,亦僅本次被查獲所販賣之舞曲大帝國之卡通樂園、舞曲大帝國之無敵超強舞霸天碟音樂光碟片有侵害商標權之情事,而查獲之光碟片數量復甚微。被告辯稱不知所販賣之音樂光碟片有新點子公司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註冊圖樣等語,似非虛妄。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明知所販售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中有新點子公司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註冊圖樣,依罪疑唯輕之原則,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事實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地點: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十三巷四號湖光市場數量:十四片
┌──┬───────────────┬─────┬───────┐│編號│盜版CD名稱│件數│公司名稱│├──┼───────────────┼─────┼───────┤│一│舞曲大帝國之卡通樂園│七││├──┼───────────────┼─────┤新點子公司││二│舞曲大帝國無敵超強舞霸天碟│七│││││││└──┴───────────────┴─────┴───────┘附表二時間:九十年二月六日地點:基隆市○○區○○路安樂市場數量:八百九十八片
┌──┬────────┬───┬──────────┬────────?│編號│盜版CD名稱│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公司名稱?├──┼────────┼───┼──────────┼────────?│一│ 劉若英 年華等│二00│成全│滾石?│││││?├──┼────────┼───┼──────────┼────────?│二│ 鄭秀文 眉飛色舞│五六│眉飛色舞│華納?││等│││?├──┼────────┼───┼──────────┼────────?│三│ 許茹芸花開 等│六0│完美│上華?│││││?├──┼────────┼───┼──────────┼────────?│四│IPIS第四蟑│四二│分手│福茂?││等│││?├──┼────────┼───┼──────────┼────────?│五│ 戴佩妮 怎樣等│一00│怎樣│科藝百代?│││││?├──┼────────┼───┼──────────┼────────?│六│ 蔡淳佳 首張專輯│七七│談心│新力哥倫比亞?││等│││?├──┼────────┼───┼──────────┼────────?│七│ 黃乙玲 不顧一切│九四│不顧一切│博得曼?││等│││?├──┼────────┼───┼──────────┼────────?│八│ 張惠妹 不顧一切│五二│灰姑娘│豐華?││等│││?├──┼────────┼───┼──────────┼────────?│九│ 蔡依林 SHOWYOUR│二五│SHOWYOURLOVE│環球?││LOVE等│││?├──┼────────┼───┼──────────┼────────?│十│ 張震嶽 有問題等│四0│放屁│魔岩?│││││?├──┼────────┼───┼──────────┼────────?│十│ 林曉培 有你的快│二0│有你的快樂│艾迴?│一│樂等│││?├──┼────────┼───┼──────────┼────────?│十│六大天王等│一二六│彩虹│滾石?│二││││?├──┼────────┼───┼──────────┼────────?│十│飛龍在天、繁華總││飛龍在天、繁華總是夢│?│三│是夢、鼓聲若響│六│、鼓聲若響、再會吧心│大信?││再會吧心愛的人││愛的人│?└──┴────────┴───┴──────────┴────────?附表三時間:九十年二月八日十一時地點:台北市○○區○○街○○○號前數量:八百九十七片
┌───┬────────┬───┬────────┬────────┐│編號│盜版CD名稱│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公司名稱│├───┼────────┼───┼────────┼────────┤│一│ 任賢齊 天使兄弟│一七0│兄弟│滾石│││ 小白臉 等││││├───┼────────┼───┼────────┼────────┤│二│ 孫燕姿 我要的幸│七0│我要的幸福│華納│││ 福等 ││││├───┼────────┼───┼────────┼────────┤│三│許茹芸花開等│四八│完美│上華│││││││├───┼────────┼───┼────────┼────────┤│四│ 范瑋琪 范范 的│四三│到不了│福茂│││世界等││││├───┼────────┼───┼────────┼────────┤│五│ 林憶 蓮2001蓮│一一0│存在│科藝百代│││││││├───┼────────┼───┼────────┼────────┤│六│ 瑞奇 馬汀先聲 奪│六七│怦然心動│新力│││人等││││├───┼────────┼───┼────────┼────────┤│七│黃乙玲不顧一切│一00│不顧一切│博得曼│││等││││├───┼────────┼───┼────────┼────────┤│八│張惠妹不顧一切│五八│一夜情│豐華│││等││││├───┼────────┼───┼────────┼────────┤│九│蔡依林SHOW│二九│SHOWYOURLOVE│環球│││YOURLOVE等││││├───┼────────┼───┼────────┼────────┤│十│張震嶽沒問題│五五│0204│魔岩│││等││││├───┼────────┼───┼────────┼────────┤│十一│ 濱崎步 以聲作責│四0│以聲作責│艾迴│││等││││├───┼────────┼───┼────────┼────────┤│十二│六大天王等│一0七│趕不走│滾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