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54號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吸食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吸食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