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37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大森 債務人 姜敬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