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786號債權人 陳建文 債務人 劉致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票號AN0000000、AN0000000、
AN0000000之支票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1778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退票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民國94年10月8日│200,000元│94年10月11日│AN0000000│├──┼────────────┼───────────┼───────────┼───────────┤│002│94年11月8日│200,000元│94年11月8日│AN0000000│├──┼────────────┼───────────┼───────────┼───────────┤│003│94年10月28日│160,000元│94年10月28日│AN0000000│├──┼────────────┼───────────┼───────────┼───────────┤│004│94年9月18日│150,000元│94年9月19日│AN0000000│├──┼────────────┼───────────┼───────────┼───────────┤│005│94年9月15日│150,000元│94年9月15日│AN0000000│├──┼────────────┼───────────┼───────────┼───────────┤│006│94年10月18日│150,000元│94年10月18日│AN0000000│├──┼────────────┼───────────┼───────────┼───────────┤│007│94年10月18日│150,000元│94年10月18日│AN0000000│├──┼────────────┼───────────┼───────────┼───────────┤│008│94年12月9日│132,000元│94年12月9日│AN0000000│├──┼────────────┼───────────┼───────────┼───────────┤│009│94年11月19日│167,000元│94年11月21日│AN0000000│└──┴────────────┴───────────┴───────────┴───────────┘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