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7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亦鴻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92,776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欠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