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育正被告蔡鳳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育正因被告蔡鳳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50,000元後免予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65號刑事判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23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被告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被告與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司法警察檢還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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