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曾泊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泊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受刑人即具保人曾泊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5,000元,並自保繳納後,固獲釋放。惟俟該案確定,聲請人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助字第405號案件,以傳票合法送達至受刑人如當事人欄所示之住居所,通知受刑人到場後,受刑人並未到案,嗣經警方持拘票至受刑人上開住居所為拘提,同無所獲,有卷內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受刑人目前並未在監或在押,亦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足認現已逃匿,揆諸首揭說明,自應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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