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請人瓛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宜蘭 相對人山多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所為109年度全字第7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全字第76號裁定准許在案。因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7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為證,經本院查核後,相對人之本案訴訟確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無訛,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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