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1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111年度婚字第11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