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2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傅廉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2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001│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92年11月4日│93年11月10日│602,900元│NB0000000│││限公司│││││├──┼─────────┼──────┼──────┼────────┼─────┤│002│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92年11月4日│93年12月10日│602,900元│NB0000000│││限公司│││││├──┼─────────┼──────┼──────┼────────┼─────┤│003│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92年11月4日│94年1月10日│602,900元│NB0000000│││限公司│││││├──┼─────────┼──────┼──────┼────────┼─────┤│004│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92年11月4日│94年2月10日│602,900元│NB0000000│││限公司│││││├──┼─────────┼──────┼──────┼────────┼─────┤│005│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92年11月4日│94年3月10日│602,900元│NB0000000│││限公司│││││├──┼─────────┼──────┼──────┼────────┼─────┤│006│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92年11月4日│94年4月10日│602,900元│NB0000000│││限公司│││││├──┼─────────┼──────┼──────┼────────┼─────┤│007│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92年11月4日│94年5月10日│602,900元│NB000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