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9歲民.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襪子伍拾壹雙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8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4月16日確定,99年4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ADIDAS襪子51雙,係仿冒之商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8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查核前揭偵查案件屬實,而扣案之仿冒ADIDAS襪子51雙(詳98年保管字第96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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