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1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188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被告 李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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