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丙○○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陳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1.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2.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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