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男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52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377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算式:16,000元+985,377元=1,001,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