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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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553號聲請人 楊氏 蓓玲 (DUONGTHIBELINH)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程國榮 之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書面應表明:拋棄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聲明拋棄繼承權之意旨;聲請人「知悉」得繼承之年、月、日並釋明之等項,並於聲請書面上親自簽名或蓋章。
三、被繼承人之記事欄勿省略除戶謄本。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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