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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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濟困頓,向銀行辦理信用卡,現今負債高達新臺幣1,497,305元,因所負債務大於資產甚多,已不能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產。
二、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條亦有規定。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經查,聲請人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號,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竹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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