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133號原告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月4日送達原告,並由原告代表人之胞弟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曜嘉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