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仲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仲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仲執字第五號
聲請人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長炬 送達代收人 黃泰鋒 相對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陳志奕 住右聲請人對仲裁判斷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調整工程款等事件作成九十二年度仲聲仁字第五號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調整工程款等事件發生爭議並交付仲裁,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仲聲仁字第○○五號作成仲裁判斷,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仲裁判斷書影本一件為證。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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