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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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7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水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水潭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上午7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新北市○○區○○街○○○巷內之停車場中往113巷口方向行駛,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不慎撞及穿越113巷之行人 葉麗美 ,致葉麗美因而受有右膝及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葉麗美告訴被告顏水潭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葉麗美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