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4號上訴人 江顯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元,尚欠450元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