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送達代收人 劉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訴字第27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