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
號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瑪玲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