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丙○○、戊○○、己○○等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000元(以債務人即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即被告等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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