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勇
       高千雅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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