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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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巷8號
丁○○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續字第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順進興貨架設備有
限公司九十一年度薪資表上偽造之「乙○○」印文捌枚均沒收;
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順進興貨架設備有
限公司九十一年度薪資表上偽造之「乙○○」印文捌枚均沒收。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順進興
貨架設備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度薪資表上偽造之「乙○○」印文捌
枚均沒收。
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任運工程有限公司
領薪表上偽造之「乙○○」印文 陸枚 均沒收;又公司負責人為納
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任運工程有限公司領薪表上偽造之「
乙○○」印文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一)於順進興貨架設備有
限公司九十一年度薪資表上偽造之「乙○○」印文8枚及於
任運工程有限公司領薪表上偽造之「乙○○」印文6枚,均
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二)又被告丙○○、甲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丁○○前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參,被告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
序後,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宣告
之刑為適當,爰各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
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0條、第215條、第
216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
條第1款、第2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