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文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人之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文雄發給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地址有缺漏,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
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補正正確地址。聲請人已於民國102年10月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