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李佳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