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10,1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