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禁治產人甲○○親屬會議會員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甲○○已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規定法定監護人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
二、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請指定為甲○○親屬會議成員候選人五人之最近戶籍謄本,及願意擔任親屬會議成員之同意書。(★倘乙○○為甲○○監護人之人選,即不得兼任親屬會議成員)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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