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明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明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明治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