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7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徐文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捌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徐文山於民國90年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徐文山於民國99年7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6、7、8、9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9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99元及費用6838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87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徐文山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996元│0000000000│09月15日││點七九││││509│起│││├──┼───┼─────┼──────┼──────┼───────┤│004│新臺幣│徐文山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143166│0000000000│09月15日││九九│││元│404│起│││├──┼───┼─────┼──────┼──────┼───────┤│005│新臺幣│徐文山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218585│0000000000│09月15日││點九九│││元│404│起│││├──┼───┼─────┼──────┼──────┼───────┤│006│新臺幣│徐文山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229530│0000000000│09月15日││點九九│││元│404│起│││├──┼───┼─────┼──────┼──────┼───────┤│007│新臺幣│徐文山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260579│0000000000│09月15日││點九九│││元│404│起│││├──┼───┼─────┼──────┼──────┼───────┤│008│新臺幣│徐文山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338500│0000000000│09月15日││點三八│││元│404│起│││├──┼───┼─────┼──────┼──────┼───────┤│009│新臺幣│徐文山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35071│0000000000│09月15日│││││元│40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