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55號原告 許榮棋
李義雄 邱和順 現於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林忠正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 張俊宏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律規定之程式,經本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補正書狀之簽名、蓋章或提出委任狀,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12日對於原告發生效力,原告並未於限期內補正;原告既未補正,其起訴即未符程式,應駁回原告之訴,且一併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