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葉雪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瑞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貳拾玖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格式詳如附件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原告應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正本,準備書狀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下列內容:
㈠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㈡詳述各項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並提供相關資料。
㈢詳列各項主張之依據證物,如有多數證物,請全部記載(將
證物予以編號附於狀尾),並說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要聲請法院調查。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如係聲請調取資料,請陳明資料之名稱、保管該資料之機關名稱、營業所地址、該資料之待證事實。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證據:
(以此類推)㈣對被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另請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應為之訴訟行為。如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表明訴訟代理人與原告之關係,並檢附證明文件。
三、提出任何書狀及證物,應自行以雙掛號送達書狀繕本及證物影本予被告,並保留回證於開庭時提出。書狀如有不能直接送達予被告之情形,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予本院,並聲請由本院送達。
四、為使本件訴訟得以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致受不利益,請確實依本通知辦理,以維自身權益,並請勿遲至開庭時始當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