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南小字第1436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
被告 余川正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4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丁婉容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46元,及其中新臺幣8,649元自
民國95年10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