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產力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7代表人 黃千鐘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18號被告黃千鐘、 黃硯熙 、 林駿程 、 陳仲仁 等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產力實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千鐘、黃硯熙、林駿程、陳仲仁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黃千鐘、黃硯熙因向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施用詐術,而詐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29萬1,14
4元,係由第三人產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產力公司)取得,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產力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18號被告黃千鐘、黃硯熙、林駿程、陳仲仁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訂於民國108年3月27日上午9時50分許、108年4月3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第三人產力公司應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第三人產力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吳金玫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