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719號債權人 王晨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正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翁正山是否有誤?(依支票所示發票人為昇
發銘企業有限公司,翁正山僅為昇發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