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715號債權人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瓊 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文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
是否應為許瓊「」)㈡提出膳宿費300元/日、留宿達33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